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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全县友谊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四川海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长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友谊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海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长彬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313号原告天全县友谊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龙尾大桥下。经营者王涛。被告四川海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5楼505号。法定代表人谢正花。被告张长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8日,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友谊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海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长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友谊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