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某国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国,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户籍地唐山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思秋,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伟,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国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冀02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谭某国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日作出(2016)冀02刑终39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2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书记员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国及其辩护人王思秋、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24时许,被告人谭某国在唐山市LIV慢摇吧和被害人刘某(女,29岁)喝完酒后,开车将刘某拉到开平区开越路华北建材市场旁边的聚缘快捷酒店。被告人谭某国欲在旅馆开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被告人谭某国在旅馆内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将车开至旁边的华北建材市场胡同内,在车上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谭某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国近亲属对刘某进行民事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物证及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谭某国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国当庭辩称,2015年10月,我在盛和公馆KTV唱歌时认识了刘某,刘某是KTV小姐,当天是刘某陪的我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我问她是否出台,刘某对我点了点头,过了几天我给刘某打电话约刘某吃饭,在我和刘某都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名字的情况下,刘某和我一起去了饭店,吃完饭我们又一起去了西山口去看二人转,然后我们又去了LIV慢摇吧,我和刘某及我的朋友刘某丹、吕某在看二人转和在慢摇吧喝酒时,刘某主动和我有多次亲嘴、抚摸、搂抱等亲密行为。在花费我数千元后,我和刘某共同商量去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刘某和我去宾馆之前,在我车上和我商量好和我发生性关系并向我要1000元的价格,到达宾馆后,我俩先后进到宾馆,等我办好开房手续后,刘某又要求我给她再增加1000元钱的价格。刘某的出尔反尔,不守诚信,促使我主动要求不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在我办好退房手续后,我跟刘某说:“咱俩各自回家。”我从宾馆往外走时,刘某喊我,她说:“亲爱的,别走嘛,你给我少加点钱也行啊!”刘某当时还想和我商量开房发生性关系,当时我没有理睬她,我直接上了自己的车并打着了火,这时我看见刘某不但没有出来,还和服务员在宾馆里不知道磨叽什么,让人家下不了班,无法休息,并且我感到刘某让我丢了面子,挺上火的。为此,我发了脾气,走进宾馆打了刘某几个嘴巴子,我让刘某自己赶紧先回家,然后刘某自己先走出了宾馆,我向服务员说了几句客气话后,我也走出了宾馆,这时我看见刘某不但没有走,而且还站在我车旁的副驾驶车门外,刘某为了挣钱,不但自己没有回家,又主动上了我的车,在车内向我道歉并主动跟我提出在车内跟我发生性关系,让我还给她1000元的价格,我同意了,在我俩发生性关系后,我给了刘某1000元钱并又多给了她一个价值800元的木质手串,然后刘某说,她的假发有一片丢在了宾馆,让我拉着她去宾馆给她找假发,然后我就拉着刘某去宾馆,找到假发后,刘某又要求我给她送回家,我给刘某送回家后,过了一段时间,一个男子用刘某的电话给我打电话,并用恐吓的语气问我:“你到哪了?你打她了?”这个男子就开始在电话里骂我,问我打她这事公了?还是私了?私了的话让我给他送两万元钱去,还恐吓我说:“不送来我就报警,告你强奸。”当时把我问愣了,因为我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我已经给了刘某事先商量好的1000元,我还多给了她一个价值800元的木质手串,因为我没有强奸刘某,所以,当时我没有把钱给那个男子送过去。第二天,我怕刘某诬告我,我就找人把旅馆监控录像给删除了。我根本就没强奸刘某,她是自愿的,我没有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国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一)被害人刘某陈述前后反复,与其它证据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存疑。第一、被害人报警故意隐瞒事实;第二、被害人刘某与郑某生、华某是否曾经通话的陈述与通话记录存在矛盾;第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与录像视频、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二)本案提取的视频资料均为无声证据,不能以特定时间的动作推断被害人主观心态。(三)被害人伤情未进行鉴定,仅凭伤情照片不能认定此伤为被告人造成。(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物证即刘某所穿皮裤未入卷,而照片中的裤子是否为案发时所穿不能确定。(五)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能清楚的反映出刘某与郑某生发生过二次性行为,其行为违反常理,刘某脖子处伤情和皮裤损坏不能排除是上述过程中形成。二、反观被告人的陈述,其第一次笔录除殴打行为外与通话记录单、视频材料、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而对殴打行为不做陈述,被告人解释为怕对方诬告也符合情理。在此后的笔录中其补充内容也与视频材料、证人证言一致。同时考虑女方的职业性质,二人在吃饭、看二人转、在慢摇吧的亲密行为表现,以及视频中被害人的前后表现,被告人称双方发生分歧系因被害人临时加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系因被害人想在宾馆成交此单生意坐着不走、在车内被害人道歉后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的解释也符合常理。法律确实是保护妇女(包括卖淫女)的性权利,任何强奸案件都应结合双方的人物关系、双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盛和公馆相识,被害人系该娱乐场所坐台小姐。双方直至案发都不知道对方姓名,但在见面后却发生堪比恋人间的亲密行为,凌晨时分还一同去宾馆开房,事后被害人还接受钱款和手串,双方明显系嫖客与卖淫女关系,本案实际上是卖淫嫖娼行为。三、被害人刘某与刘玉生、华某关系密切,三人在原审笔录中均称分别仅通话一次,与通话记录不符,三人明显存在虚假陈述;而在补充证据中,三人又同时改口称三人进行过多次通话,三人步调如此一致不排除提前串通的可能性。另郑某生作为被害人的男友,在被害人被被告人拉走失去联络后,不及时报警,行为反常。原审证据显示虽经公安机关两次询问,刘某2016年2月25日笔录以及2016年3月11日笔录均否认二人得到过赔偿。直到2016年4月11日检察机关再次询问时,才承认得到经济赔偿。但在补充证据中,刘某承认得到15万元的赔偿后才出具的2015年11月30日的谅解书。可见,刘某先前曾一直想隐瞒得到赔偿款的事实,其行为表现也反常。由此可见,刘某和郑某生因此案获得巨额款项后却向公安机关故意隐瞒事实,二人的行为表现违反常理,故不能排除二人存在有计划地恶意串通、嫁祸于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底,被害人刘某在唐山市盛和公馆上班陪人唱歌时认识了被告人谭某国,并互相留了电话号码。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约刘某吃饭,当晚,刘某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朋友刘某丹、吕某一起吃饭、看二人转后,又一起去了LIV慢摇吧喝酒。零时34分,被害人刘某给其男朋友郑某生打电话,但郑某生未接听。零时35分,刘某又给郑某生朋友华某打电话,要求华某到LIV慢摇吧接她,并说有一男子不让其走。零时41分,郑某生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称她在LIV慢摇吧,要求郑某生来接她。之后,被告人谭某国与刘某从酒吧出来,被告人拿着刘某的包,并将包放在车后座,刘某上了被告人谭某国的冀B5XX**轿车的副驾驶位置,未关副驾驶的车门,刘某向后座取包,被告人阻止刘某取包,在停留2分钟左右后,被告人下车把副驾驶的车门关上,驾车离开。零点45分至零时52分,刘某与郑某生通话3次,1时06分,刘某与华某通话1次,后被告人将刘某的手机关机,并由被告人掌控。华某打出租车与郑某生一起去LIV慢摇吧接刘某。但到慢摇吧时,刘某已离开了。1时46分许,被告人与刘某来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华北建材市场旁边的聚缘快捷酒店。被告人开好房间后,刘某拒绝上楼。当被告人走出酒店后,刘某向聚缘快捷酒店的服务员要电话,遭到拒绝后,刘某拿起吧台上的座机打电话,此时,被告人回到酒店进到吧台里面,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将刘某的假发打掉一片。随后,二人离开了旅馆。被告人将车开至旁边的华北建材市场胡同内,在车上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给了刘某1000元现金和一个木质手串。之后二人又返回聚缘快捷酒店,将打掉的假发取走。被告人开车把刘某送回家,将手机还给刘某。3时25分,刘某到家楼下,其给郑某生打电话。3时31分,郑某生用刘某的手机给被告人打电话。3时35分、37分,被告人谭某国又主动与刘某手机通话两次。4时许,刘某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大里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汽车内被强奸,大里派出所将刘某带到路北区分局刑警大队,后被转至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5日上午,被告人带领他人以丢落东西为由,查阅了聚缘快捷酒店的监控录像,并将殴打刘某的监控录像删除。201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国亲属对刘某进行了民事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大里派出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证实2015年11月5日4时左右,刘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大里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人强奸。该所将刘某送至路北刑警大队。经路北刑警大队初步查实,刘某被强奸地点应在开平区境内,遂将刘某送至开平区刑警队。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5年10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唐山市盛和公馆陪人唱歌时,认识了一个来唱歌的男子,唱完歌要走了我的电话号码。后来几天,他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请我吃饭,我都拒绝了没去。2015年11月4日下午5点多钟,这个男子又打电话说请我吃饭,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去了。他开车接我,去了一个骨头馆吃饭,当时和我们一块儿吃饭的还有另外一个三十出头的男的和一个三十岁的女的,男的喝的白酒,都喝挺多,我们女的都喝的啤酒。吃完饭,就去了西山口看了二人转,看完二人转是晚上10点40多了,请我吃饭的男子又请我们去了LIV慢摇吧,我们又喝伏特加酒兑红茶,他喝挺多。在酒吧我就给我对象郑某生打电话想让他接我回家,郑某生没接,我就给郑某生的朋友华某打电话,让他们到LIV慢摇吧接我来。从酒吧出来因为我的包被那男的拿着,我才上了他的车。上车后在车上我给华某打电话,我说在LIV酒吧,请我吃饭的男子见我打电话让人接我来,就把我手机抢走了,他还拿了一把小刀比划两下,又骂我,我就更害怕了。他下车把副驾驶的车门关上,开车就走,开得挺快,把我拉到一个旅馆。旅馆有两个女的,有一张好像上下铺的床,其中一个女人在下铺躺着,看见我俩进来,下铺的女的坐了起来,我就本能的跳到床上躲在这个女的身后抱着床的栏杆不走了,请我吃饭的男子就打我面部三四巴掌,又用手揪住我头发拽我下来,把我头上嫁接的假发拽掉了,把我右眼打充血了。我曾向旅馆的人借电话,她们不借给我,我想给郑某生和华某打电话,告诉他们我不在LIV酒吧了在那个旅馆。那男的打我就是因为我不想跟他开房还有就是我找电话要给郑某生和华某打电话,他生气了就打我。后来,该男子把我从床上拽下来拉到旅馆外面把我塞到他的车的副驾驶座上,开车又走,走出去不太远,到了一处好像两侧有玻璃墙似的底商的地方,车停下来,他就从驾驶座上直接过来面对面骑在我两腿上开始用手拽住我裤子左侧往下拽,我用右手推住他胸前,用左手拽着我左侧裤腰反抗,我没他劲大被他把我裤子的左裤腿完全脱了下来,我左侧裤腰也被他拽开线了,我的右裤腿他没脱,脱完我的左裤腿后,他把裤腰带解开,把裤子脱到大腿中部,阴茎露出来,就和我亲嘴,用手隔着衣服摸我乳房,把他右腿插在我两腿之间,用右腿把我的左腿别开顶起来放在他的右腿上,用左手卡住我脖子把我上身按在后靠背上,把阴茎插进我阴道中开始抽动强奸我,估计十几分钟,他用手卡着我脖子,我又上了酒劲,不知道他射精没有。他强奸完我以后,我跟他说好话,让他拉着我回旅馆把假发取回来,我就想看看那个旅馆的名字,那时可能酒劲上来有点迷糊,没记住旅馆的名字。事后,我让他把手机和包给我,他坚持送我回家,回到家,我发现包里多了1000块钱和一串木质手串,我告诉我对象,我俩就报警了。在坐出租车去的半路上,郑某生挺生气,就用我的手机直接给那男的打过去了,后来他们就在电话里骂街,不知道谁先把电话挂了。后来好多人找郑某生,被告人家属给了我们15万元,钱在郑某生那,我就写了谅解书。我与郑某生是在案发前二、三天发生的性关系,我与郑某生发生性关系时,身上没有伤痕。照片中的皮裤就是我案发时穿的,后来皮裤找不到了。3、2015年11月5日公安机关拍摄的被害人刘某的照片证实,被害人报案时右眼有充血,脖颈部位有伤,裤子有被撕扯的地方。4、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谭某国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5、证人郑某生的证言,2015年11月5日零点34分,刘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到,过了一会,我就给刘某回过去了,刘某说一个男子不让她走,她已经给华某打电话让华某去接她。我问刘某在哪,她说在学院路上的LIV酒吧。挂电话后,我就给华某打电话,华某说他已经接到刘某的电话,让华某去接刘某,这样,华某坐出租车接着我,我俩一起去的酒吧。到酒吧后,刘某不在酒吧,我俩通过查看酒吧门前录像,看到刘某坐在一辆浅色轿车的副驾驶座上,副驾驶的门开着,正在和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一名男子互相抻拽,之后这名男子下车将副驾驶门关上,开车从酒吧出来朝南走了。看录像后我就给刘某打电话,总是暂时无法接通。华某我俩在市区绕着没找到,我就回仁泰里了,华某也回家了。我一直给刘某打电话也不通。直到3点20分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到家楼下了,一见面刘某就哭,并说被那个男的强奸了。我在案发前曾与刘某发生过性关系。后来谭某国家属给了我15万元,是我朋友和我一起到开平区一家公司取的,事后我和刘某说了收钱的事,我让刘某写了一份谅解书,刘某也看见过钱,之后这15万元存入我的工商银行卡上。6、证人华某的证言,2015年11月5日零点36分,刘某给我打电话问郑某生干啥呢,我说我俩刚分开,郑某生回家了,我问刘某什么事,刘某说她和别人在LIV酒吧,有一个男的不让她走,想让郑某生去接她。我说我去接你吧。我打车正准备去的时候,郑某生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正准备去接刘某,郑某生说他也去。这样我俩打车到酒吧找刘某,但没找到,通过查看酒吧录像,我看到一个男的手里拿着刘某的包和手机,刘某在后面跟着但刘某走得很慢,那男的不知说了什么,刘某和那男的就上车了,刘某坐在副驾驶座上,车门未关,那男的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刘某就和那男的抢包,过了一会,那男的下车就关副驾驶的门,之后开车出门后朝南走了。我们在市区绕几圈未找到刘某,我就回家了。3点左右,郑某生告诉我刘某回来了,说刘某被强奸了,之后我们去大里路派出所报案了。7、被告人谭某国与被害人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谭某国自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与被害人刘某有多次通话,其中11月5日3时31分至3时37分通话三次。被害人刘某的通话记录显示,2015年11月5日零时35分,被害人刘某曾给华某的手机打电话,零时41分至52分,郑某生的手机跟刘某通话多次,1时零6分,华某的手机跟刘某手机通话一次。8、被告人谭某国的供述,2015年10月底,我和朋友去唐山市盛和公馆KTV唱歌时,我认识了一个三陪小姐,不知道名字,互相留了电话号码。11月4日下午5点左右,我给她打电话叫她出来吃饭。我就开车从亚都酒吧对面接着她。她上我车后,我把她拉到北立交桥的老赵骨头馆饭店,临下车给她一个小叶紫檀雕刻的灵芝汽车挂件,想让她好好陪我。当时还有我的朋友刘某丹和他对象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小姐从我包里拿钱结账。我们又去了西山口看二人转,也是小姐从我包里拿钱买的票,小姐还用嘴含爆米花喂我好几回,我也伸进她衣服里摸她乳房,也亲嘴,她也挺配合,她也隔着衣服摸我生殖器。我们看完二人转大概晚上十点半,在小姐提议下我们又去了LIV酒吧,我和小姐一块玩骰子喝伏特加兑红茶,我总输喝了不少酒,她也喝不少,我俩又搂搂抱抱亲嘴,小姐到包间外打了个电话,后来小姐从我包里掏钱结的账。出来大概12点半左右了,刘某丹和他对象一起开车走了,小姐出来好像打了个电话,她说有事想走,我问什么事,她不说,我说你今天是陪我来了,找他们去就合适?我挺生气,我说他们给你多少钱,我也给你多少钱,我还先给你,她还是要走,我就把我车副驾驶门打开把小姐推到我车的副驾驶座上,就开车朝开平方向走。我把她推上车就把她手机放在驾驶门上的手扣里了。在路上,我说今天你只能挣我的钱,并且骂她了。她说是她的“老铁”找她呢,我说是你先答应我的。她说那中,咱们去了快点,意思是快点和她发生男女关系。我开车到了开平建材市场南边的聚缘旅馆,我俩下车后一起走进聚缘旅馆门厅里时,门厅有两个女人,我说开个房,三十多岁的女人给我办的开房手续,小姐去厕所了一趟出来说不开房了,小姐说咱们俩就近开始吧,意思是和她发生男女关系。我俩从聚缘旅馆出来到了我车上,我把车开到建材市场的一个小胡同里,我说就在这中不?她说中,我就从驾驶员这边把副驾驶座挪到最后,把副驾驶座靠背也全放倒了,小姐脸朝上平躺在副驾驶座上,我就从驾驶员这侧跨到副驾驶座的小姐身上面对面爬到她身上和她亲嘴,我就撩起她上衣摸她乳房,我俩调情,我用两手往下拽想脱她裤子,她说先把裤带解开再脱,我就把她裤带解开把她左裤腿脱下来,内裤是她自己脱的,我把我的内裤连裤子一起脱到膝盖部位,用右手中指插进她阴道里,我问她舒服吗?她说舒服。我就让她用嘴含住我的阴茎,等阴茎硬了,我就从她身上下来,小姐自己把脱光的左腿抬起来,把她的身体往下挪了点配合我,我用左胳膊拖着她没脱裤子的右腿腕,右手托在坐椅靠背上把阴茎插进她阴道里抽插,大概有五分钟,我就在她体内射精了。事后,我从包里数了1000元钱给了她,她把钱放在她白色提包兜里了,我又从车的扶手箱里取出来一串用紫色布袋装着的米色木质佛珠给她,并把灵芝挂件要回来了。我把她送回她家。在回开平的半路上,我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男人用小姐的手机打过来的,这个男人说你到哪儿了,你知道强奸我对象了吗?是公了还是私了?我说不管你们什么关系,她是小姐自愿的,我给她钱了,你想告就告去吧。9、证人刘某丹、吕某的证言,2015年11月4日晚上至5日凌晨,我们和谭某国一起吃饭,谭某国带来一个女人,吃完饭又去了西山口看二人转,看完二人转又去了LIV酒吧,谭某国和那个女人动作很亲密,还称呼“亲爱的”,那女的也不拒绝,双方有搂抱行为。11月5日凌晨30分左右,从酒吧出来后,那女的上了谭某国的车走了。10、证人杨某静的证言,我在开平区聚缘快捷酒店上班,负责登记住店人员及收银。2015年11月5日凌晨,我和刘某红在吧台里面的休息间睡觉了,外面有人敲门,刘某红去开门,进来一男一女,男的是小国,我就给他们开了房间,我把房卡给了小国,他就带女的准备上楼,当走到楼梯口时,这个女的进到了楼梯口旁边的洗手间,小国也跟着进去了,过了一会,他俩出来了,那女的就坐在了吧台南边的椅子上,小国就出去了,然后女的招呼小国“亲爱的”,小国进来说“这里已经下班了”,然后小国说完又出去了,那个女的就跟我要电话,我说电话不外借,这个女的拿起我们吧台的座机就打电话,具体给谁打不清楚。然后小国就进到吧台里面,一下把那个女的假发打掉了一半,又打了那女的头部几下,那女的就跑进了我们的休息室,坐在了休息室下铺西南角坐着,小国进去后,把那女的另一半假发採下来,继续打那个女的,然后小国跟那女的说“把我给你买的东西给我”,之后小国和那女的就出去了。过了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小国又回来跟我要那女的掉的一半假发,我给了他,他就走了。11、证人刘某红的证言,我在开平区聚缘快捷酒店上班,负责给客房打扫卫生。2015年11月5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杨某静在休息室内睡觉,有人敲门,我去开门进来一男一女,我回到休息室休息,杨某静给他俩开房,过了一段时间,那女的就跑进了我们休息室,坐在了床角,我就坐起来,一个男的跟进来,这两个人就争吵,男的就拽这个女的,我当时特别害怕,就赶紧出去了,他们在里面干什么我不知道,过了一会,他俩就走了,后来那个男的又回来了,说是来拿假发,杨某静从地上捡起来一个假发,给了那男的,那个男的就走了。12、证人朴某梅的证言,我是开平聚缘快捷酒店的前台。2015年11月5日上午9点多钟,来了两名男子,说昨天有东西丢在了酒店,要求看录像,他们看录像时,我没在旁边,具体他们干什么我不知道。直到晚上公安局的人来,我们才知道录像被删除了。13、公安机关调取、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警大队2015年11月5日调取了唐山市开平区聚缘快捷酒店监控主机一台;2015年11月6日调取了唐山市路北区俪梧酒吧监控录像一段;2015年11月5日接受刘某提交的现金1000元、手串一串、内裤一条、假长发三片、内裤护垫一片、刘某被强奸后第一次尿液约100毫升。14、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聚缘快捷酒店扣押监控主机一台,于2016年1月13日已发还。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定[2015]518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过对聚缘快捷酒店扣押监控主机的硬盘恢复,提取了2015年11月5日0时至3时和10时至11时的视频监控录像数据。16、LIV酒吧监控录像证实,2015年11月5日大概零点20多分,被告人和刘某先后从LIV酒吧出来,被告人拿着刘某的包,将包放在了车后排座上,被害人上了被告人车的副驾驶座位,上车后被害人用左手向后座够东西,被被告人阻止,后被告人推搡被害人,并用右手抓住被害人的左手。自被害人上车后大约2分钟左右,被告人下车将副驾驶的车门关上后离开。17、聚缘快捷酒店的监控录像证实:1、2015年11月5日1时46分许,被告人谭某国和被害人刘某来到聚缘快捷酒店,被害人有拒绝上楼开房的行为表现和被告人谭某国在吧台处殴打刘某的事实。2、被告人返回聚缘快捷酒店取假头发的过程。3、被告人谭某国删除录像的过程。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指认谭某国即为强奸其的人;谭某国指认刘某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杨某静指认谭某国即是打人的“小国”;朴某梅指认谭某国即是11月5日上午看录像的其中一名男子。19、被告人谭某国所有的冀B5XX**轿车照片五张证实,被告人谭某国在该车内对刘某实施强奸。20、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5年11月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公安人员带到开平医院提取阴道分泌物二份。同日,公安人员采集刘某的血液。2015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采集谭某国的血液。2015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采集了郑某生的血液。21、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5]41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刘某案发所穿的内裤上的DNA为谭某国所留。2、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刘某案发时所带护垫上的DNA为郑某生所留。3、刘某阴道擦拭物检出混合DNA的STR分型,包含谭某国、郑某生二者分型,不排除为二者的混合。22、被害人刘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已主动对刘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是坐台小姐,其与被害人事先协商了价格,在开房时被害人临时加价,被告人打被害人与发生性关系无关,被害人完全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经查,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被害人否认曾与被告人协商出台价格,也没有同意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慢摇吧门口的监控显示,被告人拿着被害人的包,将包放在车的后座,被害人上车后,没有关车门,而是向后去取包,被告人阻止被害人取包。说明被害人不愿意和被告人去开房。二人到达聚缘快捷酒店后,监控显示,被害人拒绝上楼开房,被害人用吧台电话打电话遭到被告人殴打,符合被害人所述的事实,即被害人出于害怕,不愿离开旅馆,想打电话向朋友求救,而遭到被告人的殴打。综上,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郑某生、华某、杨某静的证言,被害人报案时受伤的照片,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害人的职业性质及其在与被告人吃饭、喝酒时的行为表现或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就是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华某、郑某生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刘某的伤情未进行鉴定,刘某所穿皮裤未提取。经查,虽然刘某的陈述,华某、郑某生的证言在某些细节方面与其他证据不能完全吻合,刘某未对其伤情作鉴定,公安机关也未提取刘某的皮裤,但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控制、殴打刘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立荣代理审判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宣 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