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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梅、林佩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梅,林佩叶,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梅,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林佩叶,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梅与被执行人林佩叶、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一房产,有抵押和查封,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强制处置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95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