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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净与徐乃锋、赵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净,徐乃锋,赵彦军,吴高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0号原告:张净(张静),女,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赵晓珍、赵秋娟,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乃锋,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豫P×××××”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被告:赵彦军,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豫P×××××”小型面包车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高伟,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九如东路交叉口)。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嘉蔚,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净诉被告徐乃锋、吴高伟、赵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净对被告徐乃锋、吴高伟、赵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净负担。审判长 薛 杰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