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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伟华与吴达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华,吴达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吴达田,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吴伟华申请执行吴达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吴达田应向吴伟华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6元由被告吴达田承担。由于吴达田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伟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7)粤0112执123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达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达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7)粤0112执1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2执1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壹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