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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1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胜培与胡亮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培,马巧玲,胡亮山,王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1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胜培,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北街新居纬六巷。身份证号:410728197310067554申请执行人马巧玲,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水利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410728196212150069被执行人胡亮山,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亿隆国际城16幢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410728196607121510被执行人王贺兰,女,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611101547本院在执行马胜培、马巧玲与胡亮山、王贺兰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胡亮山在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亿隆国际城16幢1单元20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长房登字第3072**)。2017年3月31日10时买受人庞学兵(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8197405070035)以567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亮山名下所有的在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亿隆国际城16幢1单元201号房产(房权证号:长房登字第3072**)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庞学兵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庞学兵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