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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蔚永清与郭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永清,郭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379号原告:蔚永清,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郭炳海,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以东隆鑫苑A4号。原告蔚永清与被告郭炳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