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02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胡新华,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新华找不见,现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新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好思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