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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永岗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岗,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民初65号原告:黄永岗,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李坤,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黄永岗与被告李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永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被告李坤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李坤未作答辩。黄永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对账单原件各份,证明2015年1月7日,原告借款10000元给被告李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金额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7日被告李坤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永岗与被告李坤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对借款还款期有明确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坤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永岗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桂传毅审 判 员  许 迪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