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可可、XX等与张东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可,XX,张东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38号原告:王可可,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XX,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钊,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东侠,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可可、XX与被告张东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王可可、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可可、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可可、XX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伊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