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59号原告:魏某,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