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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59号原告:魏某,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