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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朱丽敏、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朱丽敏,陈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005号原告:方建华,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敏,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建华与被告朱丽敏、陈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方建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方建华负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金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