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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健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州市健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佟建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健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孔庆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么,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3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广州市健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显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