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伟诉王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887号原告:李伟,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新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肃鹏,男,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李伟与被告王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肃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32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月19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肃鹏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伟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2015年11月20日李伟与王肃鹏签订的借据一份及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且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人民币20000元,履行了借款人义务。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王肃鹏未到庭,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20000元。逾期,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方签署借据及收据,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方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做出约定,故本院支持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肃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225元,由被告王肃鹏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贵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