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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苗丽梅、刘兆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苗丽梅,刘兆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820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韩东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杨,男,该分行相城支行零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女,该分行相城支行副行长。被告:苗丽梅,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刘兆印,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苗丽梅、刘兆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