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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浈江区友信货运部、李万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浈江区友信货运部,李万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特6号申请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高头村686号乳峰物流有限公司区内仓内D10-11号。经营者:刘作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万锋,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请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以下简称友信货运部)与被申请人李万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友信货运部称,1、请求撤销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韶浈劳人仲案字[2017]3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万锋负担。事实与理由:韶浈劳人仲案字[2017]3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仲裁院未通知友信货运部参与本案庭审径行缺席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仲裁院未通知友信货运部开庭,便径行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其裁决程序不合法,严重损害了友信货运部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知,本案裁决应予撤销。二、仲裁院在李万锋为提供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万锋在友信货运部处从事司机工作且友信货运部存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被克扣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而裁决友信货运部向李万锋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89.66元、休息日加班费2574.712元、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12129.35元、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2016年12月1日至18日的工资2574.71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系劳动争议系列案纠纷,三案的劳动者分别为王严、李万锋、丘治源,三案系同时开庭,三人均提交互相出具《证明》证明彼此在友信货运部处上班及其工作岗位,其中王严为李万锋作证,李万锋为丘治源作证,丘治源为王严作证,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事实。仲裁院仅凭上述陈述就认定存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被克扣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而作出涉案裁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知,本案裁决应予撤销。李万锋称,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一、仲裁院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本案仲裁案卷可证明仲裁院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友信货运部的老板娘(经营者刘作昆的妻子)仲裁开庭时也到过现场,但因迟到30多分钟且未出示授权委托书而不被允许参加仲裁开庭。二、李万锋提交的证据是原一起在友信货运部工作的同事所出具的证词。李万锋、王严、丘治源并不具有利害关系,且三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相互独立的。仲裁院为节省成本,因用人单位均为友信货运部才合并开庭。由于友信货运部不会主动提交证据,李万锋只能提交证人证言。请求驳回友信货运部的申请,维持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9日,仲裁院作出韶浈劳人仲案字[2017]3号仲裁裁决:一、友信货运部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万锋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中秋节半天、国庆节3天)加班费1689.66元(按3500元÷21.75天×3.5天×300%=1689.66元计算)给李万锋;二、友信货运部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万锋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574.71元(按3500元÷21.75天×8天×200%=2574.71元计算)给李万锋;三、友信货运部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万锋在职期间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12129.35元(按3500元÷21.75天÷8小时×402小时×150%=12129.35元计算)给李万锋;四、友信货运部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18日)双倍工资14000元(按3500元×4个月=14000元)给李万锋;五、友信货运部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万锋2016年12月1日至18日工资2574.71元(按3500元÷21.75天×16天=2574.71元计算)给李万锋。李万锋在仲裁期间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友信货运部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12月18日加班费26162.20元;2、请求友信货运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642.20元;3、请求友信货运部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8日工资2896.20元。本院组织本案调查、询问时,友信货运部主张其负责人刘作昆从未收到过仲裁开庭通知,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经本院向仲裁院调阅卷宗及询问核实,仲裁院称开庭前多次电话通知友信货运部派员领取开庭通知等文书,友信货运部财务人员刘雪艳(经营者刘作昆的女儿)于2017年1月3日签收并领取了开庭通知、答辩通知书、李万锋所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开庭通知注明“应到时间2017年1月16日下午3:00时”、应到地点等事项。其后,开庭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友信货运部另一工作人员(刘作昆的妻子)也到了开庭地点,但因迟到及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被允许参加开庭,此后,友信货运部亦未向仲裁院提交其答辩意见或相关证据。随后仲裁院作出缺席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院又多次致电友信货运部通知其派员前往仲裁院领取裁决未果,后于2017年2月13日采用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友信货运部的经营场所寄送裁决,因友信货运部拒收,邮件被退回,裁决仍未送达。2017年2月21日,仲裁院又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友信货运部进行送达,友信货运部的人员仍然拒收,故改为留置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一、关于友信货运部提出的仲裁开庭未依法通知友信货运部的程序问题。从仲裁院作出韶浈劳人仲案字[2017]3号仲裁裁决内容看,友信货运部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仲裁作缺席裁决。本院认为,纵观整个仲裁程序的过程,友信货运部一直消极应对、不配合仲裁庭的工作,特别是在应诉及文书送达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仲裁院以拨打友信货运部经营场所固定电话的方式通知其派员前往仲裁院领取开庭通知的方式并无明显不当。友信货运部的营业执照注明其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前来领取开庭通知的人员既是友信货运部派来的财务人员,同时又是其经营者刘作昆的女儿的情况下,仲裁院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开庭通知已被友信货运部所知悉,且开庭当日友信货运部亦有人前往仲裁院准备参加开庭。友信货运部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收到仲裁院电话通知后派往仲裁院领取文书的其经营者的女儿兼财务人员刘雪艳在领取开庭通知等文书后为何置之不理。故,友信货运部经营者刘作昆称对仲裁案件开庭毫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友信货运部提出的仲裁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属于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予以保存的责任。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是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0日的加班费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友信货运部本应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在出现纠纷时将劳动者的工资资料提交给仲裁院,但友信货运部在仲裁时未能提供该证据,故仲裁院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数额,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友信货运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浈江区友信货运部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负担。审判长 刘 茜审判员 邓小华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