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兴晨诉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晨,刘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85号原告:刘兴晨,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洪伟,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刘兴晨与被告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兴晨以被告已经给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兴晨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