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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兴晨诉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晨,刘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85号原告:刘兴晨,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洪伟,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刘兴晨与被告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兴晨以被告已经给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兴晨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