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价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智泰光电科技有限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智泰光电科技有限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474号申请人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本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被执行人南京智泰光电科技有限价公司,住址本市浦口区浦洲路35号。申请人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价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智泰光电科技有限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6月7日原告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1111612.6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控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000564.18元,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X号房产和苏A×××××、苏A×××××车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起将被执行人南京智泰光电科技有限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按终结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苏州久盛精密机械有限价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可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