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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王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28号原告: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辽丰公路216公里处)被告:王洪荣,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吉林厚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