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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翠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翠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40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翠娟,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1年7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翠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粤0604刑初165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翠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扣押的2小包共净重9.8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销毁;对扣押的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袁翠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翠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翠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翠娟撤回上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刑初16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