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邢顺清与杨元飞、钟孝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顺清,杨元飞,钟孝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878号原告:邢顺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杨,系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香,系该原告配偶。被告:杨元飞。被告:钟孝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顺清诉被告杨元飞、钟孝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元飞、钟孝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顺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本院减半收取544元,诉讼保全费530元,共计1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泓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