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32号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明珠花园。法定代表人:王振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剑,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粮食局内。法定代表人:罗国春,该公司经理。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