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宝霞、张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霞,张玉柱,张家树,王程和,肖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异39号异议人(申请人):王宝霞,女,1963年1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异议人(申请人):张玉柱,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树,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程和,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肖子芳,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树与被执行人王程和、肖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宝霞、张玉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两异议人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家树与被执行人王程和、肖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鲁0302执157号。原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树因疾病去世并于2017年3月1日火化。异议人王宝霞系张家树之配偶,张玉柱系张家树之子。张家树之母许桂兰自愿放弃对债权的继承。两异议人王宝霞、张玉柱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该公民的继承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且两异议人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异议人王宝霞、张玉柱为(2016)鲁0302执157号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高 喜审 判 员 武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