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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宝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360号原告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高台镇胡家村凉水泉子屯104号。法定代表人李凌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金供用热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绥中县凌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