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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14号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园艺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沈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战英,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8日本院以(2017)冀执14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