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旭辉、夏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辉,夏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旭辉,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夏红波,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张旭辉与被执行人夏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摩托车,无法实际查扣,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8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