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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胡佳光、范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胡佳光,范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57号原告:黄志刚,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胡佳光,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范雪琴,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胡佳光之妻。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刚诉被告胡佳光、范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刚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刚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