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新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新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新正,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无业。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新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新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焦新正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鱼化桥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正在进行事故勘察的交警高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号警车尾部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东侧护栏,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造成事故。焦新正在事故现场被抓获。经鉴定,焦新正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90.6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新正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焦新正无故不到案,后于2016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追逃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焦新正已赔偿陕A×××××号警车的维修费用,交警高某对焦新正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新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新正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新正三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新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新正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焦新正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焦新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新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扈艳红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