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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端元与曹运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端元,曹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端元,女,住所地沅江市,。被执行人曹运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地址沅江市。刘端元与曹运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4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运成��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端元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运成支付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运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曹运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运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端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运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端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刘翀、彭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