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彭某、范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范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保80号申请人:彭某,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范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葛某,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范某、葛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财保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