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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彭某、范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范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保80号申请人:彭某,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范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葛某,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范某、葛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财保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