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利峰与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峰,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27号原告:周利峰,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卢球商贸中心2009-2012、2026-2028。经营者:朱伟峰,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周利峰与被告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利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利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