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胡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胡某,王某,张某,周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汉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上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胡某、王某、张某、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庆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