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胡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胡某,王某,张某,周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汉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上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胡某、王某、张某、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庆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