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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杨惠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杨惠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负责人:郑小春。被执行人:杨惠炳。本院在执行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与杨惠炳(2016)浙0483执41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2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5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年11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帐户仅100余元存款。2017年1月4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3月6日、4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帐户仅500余元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涉执行案5件未履行,总标的逾125万元。2016年11月4日,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查控,尚无反馈信息。2017年4月1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经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寄送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并告知如无法提供本案将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提出异议期限。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