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昌荣与王良坤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荣,王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荣,男,生于1960年10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王良坤,女,生于1962年5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刘昌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良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执行人王良坤清除平房上超出界线的活动盖板,与砖板同齐。双方共用原告房屋南面、被告人房屋北面的排水沟)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王良坤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刘昌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良坤已将房屋前面超出部份的盖板清除,后半部份未清除。在征得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后,于2017年5月2日由申请人刘昌荣请技术人员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已由技术人员将房屋的后半部份拆除,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人刘昌荣自愿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剑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