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王文,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940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王文,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松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法定代表人尹华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王文与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红、王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钰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