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1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密而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密而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赵云,章德金,章佳东,赵达江,吕晓春,潘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9016792M),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曹棋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昌县密而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818386147),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梁家井。法定代表人:赵达江。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813M),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260号-3。法定代表人:章品立。被执行人: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1961-1),住所地:���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加佳路67号。法定代表人:赵达江。被执行人:赵云,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章德金,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章佳东,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赵达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吕晓春,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潘璇,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密而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赵云、章德金、章佳东、赵达江、吕晓春、潘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密���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房地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南明路260-1~7号房屋,抵押在杭州稠州银行,抵押本金1000万元,江干区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工农路3号、北门城外3号的房屋,当年是新昌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开发建造的,当年已卖掉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备在嵊州市法院管辖区,且房地产、设备均抵押于银行,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扣除抵押优先偿付后多余部分等待分配);被执行人潘璇的可得收入已查封;被执行人赵云、潘璇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和��园12幢213A1、13幢1153的房产已抵押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本院正在评估、拍卖,扣除抵押优先偿付后多余部分等待分配);被执行人赵云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玫瑰大道绿城玫瑰园御景苑5幢212室的抵押房地产已被本院拍卖(不足清偿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吕晓春、赵达江所有的坐落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107号和109号抵押房地产已被本院拍卖(不足清偿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吕晓春、赵达江所有的坐落新昌县七星街道竹里人家听松园93号房地产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拍卖(不足清偿抵押贷款);被执行人章德金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拍卖,其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中镇庙巷2号1幢241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又查无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拍卖条件,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章佳东查无房屋,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密而特轴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赵云、章德金、章佳东、赵达江、吕晓春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锦新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浙0624执1775号之二案由追偿权纠纷受送达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年月日填发人:陈永华送达人:陈永华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