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1215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215号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板桥景园1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吉志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兴,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凤年。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戴工程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戴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戴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203.11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5日,兴戴工程公司、利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兴戴工程公司为利源公司承建厂房,合同采用固定价款,650元/平方米,工程价款为287.94万元。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利源公司将附属工程交兴戴工程公司施工。经结算,附属工程价款为48.175万元。工程完工后,利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便进行使用。该两部分工程款,利源公司仅给付133万元,尚欠203.115万元。现原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利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被告厂房的土建部分发包给原告,厂房按建筑面积650元/平方米,工程价为287.94万元。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春节前第一幢厂房完工,在第一幢厂房完工后付工程款30%,2013年9月付总工程款的30%,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2016年1月30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利源公司将厕所、窖井、传达室等附属工程交由兴戴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款为48.175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在2016年年底付至50%,余款在2017年9月结清。2.合同签订后,兴戴工程公司依约组织施工,于2014年年底交付厂房,于2016年上半年交付附属工程。利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33万元。3.兴戴工程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资质。4.利源公司系(2016)苏1281执27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被公开拍卖。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兴戴工程公司已经按约交付工程,利源公司亦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厂房部分的工程余款154.94万元、附属工程第一期工程款24.0875万元的付款时间现已届满,利源公司未按期支付,显属违约。至于附属工程的余款,虽然双方约定在2017年9月结清,尚未到期。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17项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本案中,利源公司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已被评估拍卖,已无法履行剩余工程款项,其行为显属预期违约,故兴戴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有工程欠款203.115万元。对于其中给付期限已届满的工程款179.0275万元,双方对利息未有约定,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因原告对于被告所还款项未予区分,故本院认定被告先行偿还先发生的债务,则厂房尾款尚有154.94万元未偿还。对于未至双方约定给付期限工程款24.0875万元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3.1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4.94万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0875万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50元,由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30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