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龙雁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龙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龙雁强,男,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德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彭宗华审判员吴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