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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发慧与被告孟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发慧,孟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202号原告:石发慧,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孟杰,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石发慧与被告孟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石发慧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发慧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