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发慧与被告孟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发慧,孟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202号原告:石发慧,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孟杰,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石发慧与被告孟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石发慧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发慧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