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霞与张津铭、叶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霞,张津铭,叶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02号原告:崔霞,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津铭,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叶胜,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崔霞与被告张津铭、叶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崔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