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贾桂兰与XX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桂兰,XX超,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85号之一申请人贾桂兰,女,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XX超,男,1984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85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XX超驾驶的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Y6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现被申请人XX超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超驾驶的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Y6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