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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贾桂兰与XX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桂兰,XX超,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85号之一申请人贾桂兰,女,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XX超,男,1984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85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XX超驾驶的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Y6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现被申请人XX超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超驾驶的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Y6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