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飞与曾建荣、陈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曾建荣,陈荔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26号原告:李飞,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被告:曾建荣,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六盘水恒健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陈荔青,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李飞与被告曾建荣、陈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同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以与被告方协商,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姜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