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信东与王国强、孙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东,王国强,孙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86号原告:王信东。被告:王国强。被告:孙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王信东诉被告王国强、孙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信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信东申请撤回对王国强、孙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信东负担。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