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学金、尹春香与王莉莉、刘国祥、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金,尹春香,王莉莉,刘国祥,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马学金,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尹春香,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学金、尹春香申请执行王莉莉、刘国祥、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祥、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已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莉莉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莉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