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任风环、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风环,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任风环,女,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大龙,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19号,组织机构代码:40170161-7。负责人:冯卫星,该学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100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40259.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郄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