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宏琨、万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琨,万奇峰,万建泉,万群芳,万鹏飞,王慧茹,张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琨,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万奇峰,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万建泉,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万群芳,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万鹏飞,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王慧茹,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张美权,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王宏琨与被执行人万奇峰、万建泉、万群芳、万鹏飞、王慧茹、张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7)闽0503执1183号执行裁定书。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宏琨欲与被执行人万奇峰、万建泉、万群芳、万鹏飞、王慧茹、张美权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宏琨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宏琨对本案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03执118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灿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