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相月与许双军、张孟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月,许双军,张孟杰,刘建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261号原告赵相月,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许双军,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张孟杰,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刘建明,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蒲北区。赵相月与许双军、张孟杰、刘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赵相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相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相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赵相月承担。审判员 胡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