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古永强、古永超与王欣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永强,古永超,王欣月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永强,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劲杰,重庆市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广,重庆市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永超,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劲杰,重庆市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广,重庆市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欣月,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洪,系王欣月父亲,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古永强、古永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欣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古永强、古永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