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琴诉被告包某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琴,包某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94号原告田某琴,女。被告包某莲,女。原告田某琴诉被告包某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田某琴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才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