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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琴诉被告包某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琴,包某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94号原告田某琴,女。被告包某莲,女。原告田某琴诉被告包某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田某琴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才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