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白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白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45号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黄魁,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茂,该厂热力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泓,该厂综合部科员。被告:白刚,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被告白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甜 关注公众号“”